(2017)粤民辖终44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简觉非、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觉非,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简广,黄长禧,黄祺雄,胡彬源,刘秀芳,胡侠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4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觉非,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金海广场商铺第一层Pl-P4单元和第二层P7单元。负责人:邱文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兵,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综合农场佛山市雄力电缆有限公司车间八。破产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扒头工业区10-10地块中心路2号。法定代表人:简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婷,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A3地块116号四楼Dl。法定代表人:胡彬源。原审被告:简广,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黄长禧,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黄祺雄,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审被告:胡彬源,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刘秀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胡侠源,男,1955年3月l曰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姝,广东广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简觉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敬龙织造家具有限公司、简广、黄长禧、黄祺雄、胡彬源、刘秀芳、胡侠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409号之二、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两案中,被告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而原审法院已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号为(2016)粤06民破4号,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有权管辖。简觉非提出本两案应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简觉非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简觉非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两案诉讼标的额远低于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不具有管辖权。本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两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依据与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提起本两案诉讼,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在两案中分别是借款人与担保人,因此,本两案均是与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由于原审法院已受理广东雄力电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两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简觉非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