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丽文申请执行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文,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范丽文,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执行范丽文申请执行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