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骁龙与杨荣辉、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骁龙,杨荣辉,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37号原告李骁龙,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辉,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电子商务孵化园。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骁龙与被告杨荣辉、河南丰之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骁龙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晓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