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朝鲜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清,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朝鲜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人民法院(2017)黑09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清和被上诉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双方长期分居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现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共有存款38万元虽然双方认可,但双方有争议的债权(借给许胜权)30万元,应当通知许胜权出庭质证,查清事实;另存款38万元内是否包括上诉人所称:婚前房屋买卖的12万元。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勃利县人民法院(2017)黑09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继忠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焉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