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荣、施某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荣,施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荣,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施某学,男,194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林县。本院在执行李某荣与施某学身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某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被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海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