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7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莲香与王文奎、缪声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莲香,王文奎,缪声贤,温州市博爱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592号原告:邹莲香,女,194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王文奎,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缪声贤,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博爱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982号。法定代表人:邵道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58号11号楼5楼。负责人:李旭峰。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邹莲香诉被告王文奎、缪声贤、温州市博爱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邹莲香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莲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邵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