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591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与王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法定代表人:游美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莺,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岑审判员 蔡燕芳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