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章录与童守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录,童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李章录,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童守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章录与被执行人童守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青0122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6年9月2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均外出,现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