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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褚长忠、李光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褚长忠,李光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向上街。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向上街。被执行人褚长忠,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图县地税局工作人员,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李光洙,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安图县明月镇。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褚长忠、李光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8.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2,000.00元、诉讼费1,06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褚长忠已经履行执行款42,5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李光洙每月用工资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光洙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