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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詹雪梅与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雪梅,重庆陌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801号原告:詹雪梅,女,出生于1995年1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重庆陌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联升巷18号1幢1单元1608号。负责人:袁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雪梅与被告重庆陌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詹雪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雪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雪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灵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