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恢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金伟、苏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苏健,马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645号申请执行人金伟,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苏健,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马瑞霞,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金伟与被执行人苏健、马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46元,执行费29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瑞霞缴纳执行费298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9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