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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丽丽、纪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丽,纪烨,纪贤雷,肖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丽丽,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长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纪烨,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纪贤雷,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肖梅芳,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杨丽丽诉纪烨、纪贤雷、肖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0元,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勍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