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浩与刘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刘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定,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刘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1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斌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焦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