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敏与徐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徐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306号原告:高敏,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徐艳芳,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敏诉被告徐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敏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敏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