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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敏、戴少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敏,戴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汪敏,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少奇,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务农,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汪敏诉戴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少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