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敏、戴少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敏,戴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汪敏,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戴少奇,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务农,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汪敏诉戴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少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