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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开秀与被执行人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秀,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赵开秀,女,汉族,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松年(赵开秀儿子),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蒋正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赵开秀与被执行人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2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开秀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甘0321执13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开秀2017年6月2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