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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旭辉与被执行人连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陈旭辉,男性,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连旭跃,男性,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旭辉与被执行人连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