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昆明二环西路金刚家电制冷工程部、新平新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二环西路金刚家电制冷工程部,新平新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二环西路金刚家电制冷工程部。代码证号:L1562739-X。住所地:昆明市泰源路48号办公楼二层7号。经营者:唐春伟。委托代理人:张萍,身份证号:532628197809170028,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新平新雅经贸有限公司。代码证号:059478845。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平甸河防洪错峰调节池旁三-四层。法定代表人:何育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二环西路金刚家电制冷工程部与被执行人新平新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新平新雅经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71866元,未受偿人民币171866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 昆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