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振平与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平,张方贵,梁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振平,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方贵,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秀芳,女,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振平与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振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振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10元,并负担执行费674元,但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进行了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梁秀芳在农行的银行账户,查封并协助暂扣张方贵名下苏A×××××北京现代牌汽车(未能发现该车辆下落),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下落,申请执行人郑振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方贵、梁秀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戚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