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桑应海与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应海,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桑应海。被执行人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桑应海申请执行焦作伟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