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顺喜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喜,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614号原告王顺喜。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张宇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喜诉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