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4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吴英伙、李文胜魔术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伙,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46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吴英伙,女,1971年9月6日生,苗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胜赔偿申请执行人吴英伙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699.9元,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99元、执行费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英伙以被执行人李文胜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代 家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