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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1李炳华与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华,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0041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华,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章建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李炳华与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章建华应给付金钱人民币1993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建华与其妻子金红芬在法院涉及多,名下登记的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座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虞桥村委章家头50号的房产及附属物(有证房产面积为4030.59平方米,无证房产面积为919.35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武集用(2014)第00257号】、机器设备已经被法院依法评估595.**万元另案在司法拍卖处理中,该公司的工人工资问题本院也依法审理中,个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此外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19933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在本院司法拍卖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包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