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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忠莲、乔国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莲,乔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忠莲,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乔国兵,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万忠莲与被执行人乔国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乔国兵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万忠莲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赔偿申请执行人伤后的经济损失3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仅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5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对该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生病,其在该水田坝乡严坪村系低保户,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鄂0527执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永红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