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梁卫锋与梁高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卫锋,梁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梁卫锋,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金州区。被执行人:梁高,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刑初5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4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