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58号申请人侯某某,男性,1973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侯某某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何忠雪执行员 徐龙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