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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洋与杨世君、夏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杨世君,夏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杨世君,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被执行人夏桂芝,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杨世君、夏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杨世君在本院申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捌拾万元整,足够清偿本案的债务。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董佳才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志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