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采昂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采昂,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3503号原告:丁采昂,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丁采昂与被告陈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丁采昂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采昂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丁采昂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代理审判员 陈中波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