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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细平、曹烽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细平,曹烽,曹明洁,周桂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刘细平,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曹烽,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曹明洁,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周桂莲,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申请执行人刘细平、曹烽、曹明洁、周桂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涛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