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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立钵、朱超军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钵,朱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朱立钵,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朱超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朱立钵与被执行人朱超军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立钵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生活费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超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朱超军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超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朱超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朱超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我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两个,冻结余额240.3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超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的生活费3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