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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石兆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南骁,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