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马双群与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群,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0926执2号申请执行人:马双群,男性,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住范县新区板桥路。法定代表人:赵朝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双群与濮阳豫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马双群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濮阳市豫港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房产,支付房产租金165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该房产不具备交付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