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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18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齐金龙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富舟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田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金龙,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富舟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田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齐金龙,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富舟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法定代表人田凤华,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风华,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本院在执行齐金龙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富舟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田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风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吴国华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