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清亭与王炜等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亭,王炜,何国安,关天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亭,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炜,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何国安,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关天常,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亭与被执行人王炜等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