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凤、林伯顺、姚贵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凤,林柏顺,姚贵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号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法定代表人:吴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凤,现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林柏顺,现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姚贵玉(林柏顺妻子),现住凤凰县沱江镇。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凤、林柏顺、姚贵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元,由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依法准予免交。审 判 长 杨兵权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