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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粟多培、龙会生与张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多培,龙会生,张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粟多培。申请执行人龙会生。被执行人张嗣明。本院在执行粟多培、龙会生与张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嗣明向申请执行人粟多培、龙会生偿还本金7万元,并从2016年3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缴纳执行费983元。因被执行人张嗣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粟多培、龙会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