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粟多培、龙会生与张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多培,龙会生,张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粟多培。申请执行人龙会生。被执行人张嗣明。本院在执行粟多培、龙会生与张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嗣明向申请执行人粟多培、龙会生偿还本金7万元,并从2016年3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缴纳执行费983元。因被执行人张嗣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粟多培、龙会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