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新社、黄如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社,黄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社,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如义,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社与被执行人黄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