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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姜丽莉与于福萍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莉,于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姜丽莉,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于福萍,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所地本市。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丽莉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彬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