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朱庆武、王宗成、王成、李道思、李丕亭、王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5执457号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军、朱庆武、王宗成、王成、李道思、李丕亭、王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刘长星代理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