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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魏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魏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安晓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爱民,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魏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鄂118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82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魏爱民银行存款10060.88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爱民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胡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