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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燕与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任县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燕,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任县西,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370号原告:贾燕,女,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石自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东路中房公司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4988548U。法定代表人黄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县西,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贾燕与被告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防水公司)、任县西、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案件复杂于3月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燕的委代理人石自强、被告任县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绣防水公司及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92258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任县西以商丘市锦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国安公司签订一份睢阳区古城安置房4#地地下防水工程项目合同。期间,原告先后出资922585元用于此项目,后期被告任县西却多次违约并阻碍项目合作,致使两人无法再进行合作,并欲将原告投资事实否认。因多次协商未果,故尔引起本诉争。被告任县西辩称,合伙关系不错,但双方在2016年已经清算过了,也有结果,原告的诉请求不应支持。被告锦绣防水公司及第三人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任县西的合伙协议是否已经结算并履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任县西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任县西所举证据,原告有异议,本院亦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任县西合伙以被告锦绣防水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国安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承接了第三人国安公司在商丘市××古城安置房××地地下室防水工程。期间,原告共投入917739元,被告任县西共投入437300元。因合伙期间原告与被告任县西多次发生矛盾,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进行了终止合伙清算,截止当日合伙资产有1114271元。同时查明:原告与被告任县西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工程实际由被告任县西负责。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县西合伙期间,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结算并履行,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认为,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任县西签字认可的“经营结果总帐”中列明了截止当日的收支情况,并计算出合伙存余财产为1114271元,结合原告与被告任县西均无异议的账目,该款可以认定为双方终止合伙关系时合伙剩余的财产。鉴于原告与被告任县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原告同意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合伙财产,该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应分得的合伙财产为754671.97元[917739元÷(917739元+437300元)×1114271元],该款被告任县西应当向原告支付。原告的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任县西辩称其与原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并履行完毕,并提交了2016年4月9日双方签字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证明形成时间早于“经营结果总帐”,因而不能否认其后的清算结果,故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县西向原告贾燕支付合伙资金754671.9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贾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燕负担3030元,被告任县西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司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