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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兰英与张少彬、陶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英,张少彬,陶德亮,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93号原告:吴兰英,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少彬,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陶德亮,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张丹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英与被告张少彬、陶德亮、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兰英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兰英以无法给被告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兰英撤回对被告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