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鹏、韩瑛与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韩瑛,姜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690号原告:周鹏,男,1963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韩瑛,女,195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姜学军,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周鹏、韩瑛与被告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周鹏、韩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鹏、韩瑛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笑枫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程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