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张林广、叶广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张林广,叶广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47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鹿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05107868。负责人:杨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岳俊,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沈强,该支行职工。被告:张林广,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广斌,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临海支行)为与被告张林广、叶广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岳俊、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广、叶广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林广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92320.01元,截止2017年5月1日产生的利息11806.97元,卡违约金3935.66元(以上暂计208062.64元),同时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所欠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被告叶广斌对张林广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0日,被告张林广在全面阅知大唐信用卡章程及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后,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的信用卡,张林广与原告签订一份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合约载明: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到期未能偿还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未偿还金额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等条款(详见《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原告批准张林广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张林广领取使用。2016年1月21日办理续卡,由叶广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在卡片(包括更换新卡与续卡)有效期内对张林广因使用信用卡在信用额度以20万元为限的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费用等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被保证人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条款(详见保证合同)。2016年3月23号,张林广更换领取卡片使用。2017年1月29日,张林广持卡循环透支,分多次归还了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取现手续费后再无还款。此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张林广至今未归还。叶广斌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已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以及信用卡章程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林广申领大唐信用卡透支消费后,逾期未归还透支款项,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及违约责任。被告叶广斌为被告张广林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应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2320.01元,及利息11806.97元、卡违约金3935.66元,共计208062.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叶广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广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林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2210.50元,由被告张林广、叶广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