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高洁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高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女,1964年8月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高洁清,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于赤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晓华与高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