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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2月22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沿江景观大道23号A幢A梯204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谭某某等人吸食“冰毒”、海洛因。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前往清新区太和镇沿江景观大道23号A幢A梯204房,将被告人黄某某及吸毒人员谭某某抓获,现场起获矿泉水瓶吸毒工具一套。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某、谭某某的甲基苯丙胺、吗啡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某、谭某某、黄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一套矿泉水瓶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书记员  邓月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