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08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8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都大厦1509室。负责人:冯玮,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升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0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180000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