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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文华、万亚雄与被执行人刘子健、陈燕、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华,万亚雄,刘子健,陈燕,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万文华,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万亚雄,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子健,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执行人陈燕,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执行人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锦华。申请执行人万文华、万亚雄与被执行人刘子健、陈燕、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刘子健、陈燕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文华、万亚雄借款人民币178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子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文华、万亚雄借款本金1787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湘民申726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曾 兴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