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杜小丽与宋伟案(46)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丽,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杜小丽,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威海市。被执行人宋伟,男,1964年*月*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九委四组。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小丽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彬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