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小兰、卢金燕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兰,卢金燕,胡方进,胡静,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小兰,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卢金燕,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胡方进,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胡静,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东方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卢义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小兰与被执行人卢金燕、胡方进、胡静、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首次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源: